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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书面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酒楼被判双倍付酬

[日期:2008-08-27]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 [字体: ]

    今年春节后,在南宁市大沙田某酒楼上班的谭某被炒了鱿鱼。酒楼按天数给谭某结算了工资,可谭某认为他应该得到更多的补偿。近日,这起争议在南宁市良庆区法院有了结果: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适用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判决酒楼向谭某支付双倍工资。

    过完春节被炒鱿鱼

    今年38岁的谭某是南宁市青秀区人,从2004年起,谭某分别在南宁市内几个酒楼饭店担任过行政总厨或厨师长职务。2007年11月13日,谭某被良庆区大沙田某酒楼聘为厨师长。当时,酒楼方面建了一份《入职档案表》,双方口头约定谭某的工资为每月3900元,但酒楼没与谭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今年2月6日是农历除夕,按照酒楼的规定,除夕夜酒楼要正常营业,厨师也要上班。当晚7时20分左右,谭某按照春节前酒店管理层的允诺,在完成厨房工作后下班离开酒楼。之后酒楼放假3天,到2月10日开始节后正常营业。10日上午,谭某回酒楼上班,但酒楼却以他经常迟到、早退为由,将他辞退。

    搬出新法维护权益

    酒楼辞退谭某后,按照他工作的实际天数为他结算了工资。但谭某认为,按照今年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该支付双倍工资。酒楼方面自始至终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无故将他辞退,他应该得到更多的补偿。2月19日,谭某向良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酒楼双倍支付未依法签合同期间的工资,并支付春节加班费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4月14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酒楼方面应向谭某支付今年2月1日至10日期间的两倍工资986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900元、春节加班费358.6元。但酒楼方面不服裁决,于5月26日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付这些钱。

    7月24日,良庆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酒楼方面在法庭上称,当初谭某来工作时,双方曾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谭某到岗以后,酒楼多次催促,他都没能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提供餐饮从业人员健康证,因此酒楼没法跟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外,谭某经常迟到和早退,除夕夜他带全体员工提前下班,给酒楼的收益和声誉造成影响。2月10日节后开业,谭某又迟到,酒楼老板找他谈话,谭某表示不想干了。因此,他们并非无故辞退谭某。谭某离开时还在试用期内,酒楼不跟他签书面合同,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也无须进行经济补偿。

    酒楼被判双倍付工资

    8月22日,良庆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签合同的,应该双倍支付工资。谭某到酒楼工作,酒楼一直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酒楼说不签合同是因为谭某不能提供健康证,但这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劳动合同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酒楼在该法施行一个月内仍未与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从2月1日至10日期间,酒楼应该向谭某支付两倍工资。除去已正常支付的工资,酒楼还应向谭某支付986元。

    那么酒楼辞退谭某该不该给经济补偿金?酒楼称他们规定有3个月的试用期,谭某是因为试用期表现不好被辞退的,不应该补偿;谭某却称双方没有约定试用期。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试用期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不能按酒楼规定来确定。酒楼没有证据证明曾对谭某迟到进行过教育和警告,因此,酒楼辞退谭某属于无故辞退,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谭某工作不满6个月,补偿标准为半个月工资。但酒楼无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双倍支付赔偿金。所以,酒楼应向谭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900元人民币(半个月工资1950元×2)。

    至于春节加班费,法律已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谭某在法定假日2月6日上班,除去已正常支付的工资,酒楼还应向他支付当天200%的工资报酬358.60元。

    据了解,这是《劳动合同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后,该院适用新法作出的首例双倍支付工资的判决。(孙小娟 李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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