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 帐户 口令
文汇网首页 | 检索 | 加入最爱 | 本报PDF版 | | 简体 
2012年4月11日 星期三
 您的位置: 文汇首页 >> 副刊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荐】 【关闭】

杜亦有道:利益或好奇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4-11]     我要评论

阿杜

 日前「私隐专员公署」判定黄宗泽、王浩信、陈自瑶等申诉得直,要两本周刊彻底删除三人私隐的照片,此事引起娱乐界中一致好评。

 判词说,那些被摄的是「公众利益」,而不是「公众兴趣」或「公众好奇心」,因此需加以「保护私隐权」云云。但有关此判决,笔者以卅年新闻工作经验而言,实颇有些疑问。每个人,包括艺人之个人私隐不是要自己保护,而是要立法保护的?例如在家面对公众的方向打开窗脱光衣服被记者摄到了,你不落下窗帘是你没有好好保护自己私隐,记者透过远摄没有「擅闯民居」也没有触摸你家任何物件,这样的案例,若有街坊投诉的话反可控告你有意向公众暴露扰乱公众治安呢。而且「远摄」不等于「偷摄」。你不保护自己反而告人「侵犯私隐」不能成立吧?是有斟酌余地。

 艺人和每个人都一样,是需要有私隐的,但你们要好好自我保护呀,否则男女拍拖被摄,一起去街吃饭被摄,也说被侵犯私隐,如果你们要见报宣传,就不是私隐?你们不高兴,则告人侵私隐,那么这完全是强迫公众要顺从你们的要求,这时候新闻工作者能否反控告是你们侵犯了新闻工作者的私隐呢?婆说婆有理,但也应照顾公也有理的。

 其实自由世界人人是平等的,你自行保护不愿给外人知道的才叫「私隐」,人们夹硬来偷拍你才是「侵犯」,如果你脱光衣服随街走,路人眼睛都可自由看到你还要控告所有人「侵犯」你的私隐,这便是「恶人先告状」,太过分了。

 因此,对于艺人不好好自我保护,在公众范围被看到被摄到,何者为「公众利益」或「公众好奇心」,实很难界定,为难界定的东西而立法,这就是不公,只有超极权统治下「老子说了算」才能立此种法,这是在下本人之新闻理解,此论点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相关新闻
从地面上蔓延开的姿态──《青苔》 (图)
每月一荐:打工皇帝的武林秘笈 (图)
要刊书事:The Economist《经济学人》 31/03: (图)
要刊书事:Time《时代周刊》02/04: (图)
要刊书事:The New Yorker《纽约客》09/04: (图)
要刊书事:The Guardian《卫报》04/04: (图)
历史与空间:三坊七巷 (下) (图)
古今讲台:猜谜语「屈原」
豆棚闲话:文人相亲 (图)
古典瞬间:晋人吃喝的疯狂
诗情画意:双 拐
百家廊:我们这个时代的爱情 (图)
翠袖 乾坤:艺人爱不爱狗仔队?
天言知玄:你就是奇迹
琴台客聚:人生约章
杜亦有道:利益或好奇
随想国:公 案
路地观察:丰臣公主
【打印】 【投稿】 【推荐】 【上一条】 【回页顶】 【下一条】 【关闭】
副刊

点击排行榜

更多 

新闻专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