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杜
日前「私隐专员公署」判定黄宗泽、王浩信、陈自瑶等申诉得直,要两本周刊彻底删除三人私隐的照片,此事引起娱乐界中一致好评。
判词说,那些被摄的是「公众利益」,而不是「公众兴趣」或「公众好奇心」,因此需加以「保护私隐权」云云。但有关此判决,笔者以卅年新闻工作经验而言,实颇有些疑问。每个人,包括艺人之个人私隐不是要自己保护,而是要立法保护的?例如在家面对公众的方向打开窗脱光衣服被记者摄到了,你不落下窗帘是你没有好好保护自己私隐,记者透过远摄没有「擅闯民居」也没有触摸你家任何物件,这样的案例,若有街坊投诉的话反可控告你有意向公众暴露扰乱公众治安呢。而且「远摄」不等于「偷摄」。你不保护自己反而告人「侵犯私隐」不能成立吧?是有斟酌余地。
艺人和每个人都一样,是需要有私隐的,但你们要好好自我保护呀,否则男女拍拖被摄,一起去街吃饭被摄,也说被侵犯私隐,如果你们要见报宣传,就不是私隐?你们不高兴,则告人侵私隐,那么这完全是强迫公众要顺从你们的要求,这时候新闻工作者能否反控告是你们侵犯了新闻工作者的私隐呢?婆说婆有理,但也应照顾公也有理的。
其实自由世界人人是平等的,你自行保护不愿给外人知道的才叫「私隐」,人们夹硬来偷拍你才是「侵犯」,如果你脱光衣服随街走,路人眼睛都可自由看到你还要控告所有人「侵犯」你的私隐,这便是「恶人先告状」,太过分了。
因此,对于艺人不好好自我保护,在公众范围被看到被摄到,何者为「公众利益」或「公众好奇心」,实很难界定,为难界定的东西而立法,这就是不公,只有超极权统治下「老子说了算」才能立此种法,这是在下本人之新闻理解,此论点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