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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上诉庭驳回领取综援前,不得离港逾56日限制的上诉;判辞认为综援设离港期限违宪。图为工联会曾在立会外请愿,为长者争取撤销离港限制,内地安居。资料图片
香港文汇报讯(记者 文森)高等法院上诉庭驳回两宗未符居港期限申领综援不果的上诉,社署「一胜一败」。其中一名内地回流港人前年透过司法覆核,成功挑战社署规定领取综援前不得离港逾56日的限制,社署不服上诉,昨再被上诉庭驳回。另一个案是一名内地来港定居未满7年的妇人,申请综援被拒,法院驳回其上诉。判辞指出,居港数十年的港人,一旦离开香港数十天,便被视为「长时间居住于香港以外地方」,做法并不合理,认为综援设离港期限违宪。特区政府表示,会研究判辞后决定是否再上诉,现会继续暂停执行连续居港1年的规定。
两宗案件裁决社署「一胜一败」,劳工及福利局常任秘书长邓国威表示,当局会维持现有综援制度;至于败诉个案,他不担心判决会影响综援制度,并称会与律政司研究判辞,再决定会否再上诉。
连续居港1年规定 社署暂停执行
社署则欢迎高等法院就综援居港至少7年规定的判决。至于另一项有关连续居港1年规定的判决,社署会详细研究相关判辞,现时会继续暂停执行连续居港1年的规定。
案情指出,67岁事主游文辉曾长驻内地工作,2008年被辞退后回流香港,同年底向社署申领综援时,因过去1年离港超过56日,不符合申请资格被拒。他前年提出司法覆核,获高等法院判胜诉,但社署不服上诉。上诉庭法官昨在判辞中指出,一人居港时间的长短并不能真实反映他对香港社会、经济的贡献多寡。法院认为,游文辉申领综援被拒案件违宪。
协助游文辉的香港社区组织协会引述,游得悉判决结果后表示欢迎,又认为申请司法覆核并非只为自己,而是「为公义、为港人做事」。至于另一宗性质相同的「生果金」司法覆核案,待本案有结果后亦将有裁决。
住满7年始能申综援 不违基本法
昨日审理的另一宗个案事主是61岁的孔允明,6年前取得单程证来港,抵港1日后丈夫去世,备受经济压力遂申领综援。惟社署以她居港不足7年拒绝申请,她认为做法违反基本法提出司法覆核,结果败诉,昨日上诉亦遭驳回。
判辞指出,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在有限的资源下,因应社会及经济的情况作出分配,但要满足每人的需要并非易事,港府必须作出取舍。故社署有权就发放综援定下界线,将资源分配给有需要的人,加上港府不能控制批准内地单程证入境数量,只能在资源分配上控制福利系统的稳健性。上诉庭认为,社署要求新来港人士,住满7年才能申请综援,并不违反基本法。
社协引述孔允明称会考虑上诉至终审法院,冀以更高层次厘清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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