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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拟修法 严限「小三」争产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4-07]     我要评论

 香港文汇报讯  据中通社消息:台湾的民法继承编将增修「防小三条款」,未来完成立法后,「小三」(配偶之外的第三者)只有在「生活陷于困难」时,才能与大老婆争取遗产。

 现行的条文规定,就算「小三」生活无虞,也有权在包养者去世后争产。台湾法务部日前完成民法继承编修正草案,增修「防小三条款」,规定受「金主」照顾生活的「小三」或「二奶」,只有在「金主」死后、且「生活陷于困难」时,才能向「金主」的大老婆及子孙争取遗产。

 对于争遗产的请求权时效,现行条文时效长达15年,「防小三条款」也限缩至只有2到5年;草案规定「小三」一旦知悉继承开始时,两年内不行使就消灭,而且只要继承开始,就算「小三」不知情或未向法院声请,5年内请求权一样消灭。

 长期从事妇权运动的律师公会全联会妇女委员会主委赖芳玉表示,新修民法继承编草案符合社会及人民期待,也有助于防堵「小三」争产。她举前几年过世的经营之神王永庆为例,王身后爆出自称是王永庆「第四房」非婚生子的罗文源开记者会,要求认祖归宗,罗表示他的母亲林明珠生前与王共组家庭,并长期受王抚育照顾;如罗所言属实,且林明珠还在人世的话,一旦修法通过,王家其他继承人可依本案要求林明珠举证生活困难,才有权争产。

不孝子女或丧失继承权

 对于「生活陷于困难」的定义,台湾高院法官指出,法院实务上多以年纪、身体状况和有无小孩子要扶养为判断标准,如「小三」好手好脚、年纪不大,通常会认定有谋生能力,生活不至陷于困难。

 民法继承编修正草案还新增「扫地出门条款(不孝条款)」,未来不孝子女不顾父母死活,或离家出走未尽抚养责任,父母过世时将无权争取遗产,只要父母生前以遗嘱、书面、录音、录影等资料证明确定不愿提供遗产,不孝子女将丧失继承权。这次民法继承编共修正或增删34个条文,已送交台湾「行政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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