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小庄 法学博士
市民抗议Amina获轻判,是提醒法庭可能遗漏了某些法律或事实,在判案时能有全面而公正的看法。但奇怪的是,一向将平等公义挂在嘴上的公民党立法会议员余若薇却大唱反调,恐吓市民大众,称抗议判决不公者可被处以藐视法庭罪,岂不是把行使言论自由和集会游行权利的市民宣判为藐视法庭罪,香港将因此蒙羞。
对三度袭警的终审法院法官侄女Amina案,律政司根据《裁判官条例》请求原案裁判官覆核,原案裁判官也不请求回避,径直维持原判。现在轮到律政司决定是否上诉到上诉庭了。
该案虽属小案,但影响很坏,社会反响很大,媒体非议,群众上街,执法人员不满,甚感判决不公,有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奇怪的是,一向将平等公义挂在嘴上的公民党立法会议员余若薇却唱反调,恐吓起市民大众来,称非议抗议判决不公者可被处以藐视法庭罪。果如是,岂不是把成百上千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和集会游行权利的市民宣判为藐视法庭罪,香港将因此蒙羞。果不是,则余若薇要冠以恐吓群众的大状的帽子了,大律师公会要研究如何处置了。
Amina案的抗议者是「法庭之友」
藐视法庭(Contempt of Court)是普通法上的一个犯罪行为,是指妨碍或可能妨碍民事或刑事案件进行的言论或行为。例如在法庭上冒犯法官,妨碍法庭工作人员执法,妨碍当事人或证人作供;在法庭外发表不利于公正审判的材料或评论,侮辱法官,煽动民情,都可能被处以藐视法庭罪。但如非议者、抗议者认为,原审裁判官判决不当,请求律政司上诉,此涉公众利益,在普通法中不但不能视为藐视法庭,而应视为「法庭之友」。
「法庭之友」(拉丁文Amicus Curiae,英文A friend of the Court),对提醒法庭遗漏了某些法律或事实的人,法庭可邀请本来没有出诉权的该评论者出庭辩论,使法庭在判决案件时能有全面而公正的看法。香港成百上千的非议抗议者,应该都是本案的「法庭之友」。如余若薇的确是法治的捍卫者,她应当为香港有这么多的「法庭之友」感到高兴。高兴还来不及,怎么会恐吓呢?
律政司上诉有重要意义
应当指出,本案的覆核并非上诉的必经程序,律政司完全可以直接向高等法院上诉庭提出上诉。虽然本案纯属小案,但因涉及重要的法律问题,对警队执法有不良后果,对社会有重大影响,上诉庭也应当乐意审理此案。由原审裁判官重审,等于「以今日的我打倒昨日的我」,自然难以奏效。律政司应当尽快拿定主意。
香港实行三审终审制度。对任何上诉案件,包括来自高院原诉庭、区域法院、裁判司署、土地审裁处等的上诉,都可以上诉到高院上诉庭。上诉庭对实体案件的审理,由三位上诉庭法官开庭;对程序问题的裁决,可由两位法官审理;对正式开庭前的程序问题,也可由一位法官审理。本案没有什么程序问题,但本案涉及:(一)原审案件应当适用《警队条例》还是《侵犯人身罪条例》,量刑准则如何;(二)本案被告屡次袭警,可否以不是坏人的病人为由,仅判感化一年。鉴于本案具有普遍意义,如律政司提出上诉,上诉庭将由三位上诉庭法官审理,届时旁听者众可以预料。
掌掴警察可视作袭警
到底掌掴可否称为「袭警」,有的读者可能会有疑问,妻子掌掴丈夫,像电视剧上所演,难道就犯殴打罪(assault)?在普通法中,殴打罪是广义的,扔爆竹使人受伤(Scott v Shepherd(1773))、挖坑让人跌倒(Clarance(1888))、将车开到警察脚前(Fagan v Metropolitan Police Commissioner(1969))、触及身体或衣服(Collins v Wilcock(1984)、Thomas(1985)、Day(1845))都可能被视为殴打。当然量刑轻重视被害人伤害情况和其他情节而定。如被掌掴者是警察,称殴打警察或「袭警」似无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