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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据中通社28日电:公安部2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称,明年起,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此次发布的规定更加有利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
这一新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共11章87条,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明年元旦起实施
根据该规定,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中普通话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中普通话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新规定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对于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更保护受害人权益
该规定还对交通事故报警、交通事故现场和当事人证据的提取和保全、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支付、交通事故责任覆核、交警执法监督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更加有利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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