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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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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法院8月起互认判决


http://www.wenweipo.com   [2008-07-04]

 【本报北京新闻中心记者刘凝哲3日电】最高人民法院3日宣布,内地与香港在2006年7月14日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即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最高法院黄松有副院长表示,这一安排首次明确了内地与香港特区有义务相互认可和执行对方的民商事判决,顺应了香港回归后两地对判决认可机制的需求。

 据了解,《安排》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1、安排适用的范围、「判决」所涵盖的文书种类;2、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3、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要求;4、拒绝认可和执行的理由以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5、中止、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6、申请执行的期限;7、认可和执行程序的财产保全;8、《安排》的溯及力,等等。

 最高法院方面高度评价《安排》,认为可使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程序统一、明确和简化。还可消除投资方对诉讼和执行相脱节的一律,并可增强跨区域投资、贸易的信心,促进两地经贸往来、人员交流以及其他各项食物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下顺利运作。

有助两地经贸往来

 黄松有表示,最高法院此次公布《安排》司法解释,是内地落实两地磋商结果的具体体现。司法解释顺应了香港回归后两地对判决认可机制的需求,填补了内地人民法院执行香港特区民商事判决依据的空白,使得诉讼当事人经一地法院判决确定的权利在另一地得到实现。「即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也有利于维护两地司法判决的效力,从而进一步增强两地司法的权威性。」

 黄松有还对《安排》进行说明,他表示,《安排》只适用于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安排》允许债权人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认可和执行判决需要提交判决书、终审判决法院在判决地做出的可执行证明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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