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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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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商品说明条例 保障消费者利益


http://www.wenweipo.com   [2008-06-11]

李华明 立法会议员

 下星期三立法会将会通过《2007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商品说明条例》,把条例第2(1)条「商品说明」的定义范围扩大,涵盖与货品保养及售后维修服务有关的事宜,使条例中关乎虚假商品说明的条文,适用于售后服务的虚假陈述。草案亦加入3项新订的罪行条文,以禁止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展示误导性的价格标志;规定零售商售卖5种电子产品,如售价不包括基本配件,必须在顾客付款前说明;禁止任何人作出虚假或误导陈述,讹称零售商与有名望人士或机构有关连或得到其认可。

修订范围未能打击不良营商

 笔者支持条例草案的通过,以加强保障消费者。但这法例修订的范围狭窄,而且条例草案只规管货品而非服务的供应,未能打击近年出现多种不良营商手法及规管服务的供应。政府指出《商品说明条例》有关虚假商品说明、虚假标志和错误陈述的条文,只适用于货品而非服务。关乎加强现行规管机制,及规管服务业的不公平销售手法,已涵盖在消委会进行的全面检讨中,消委会亦已于2008年2月发表题为「公平营商 买卖共赢」的报告。就此,笔者促请当局加快展开全面检讨涵盖的法例修订工作针对规管服务的供应,保障本地消费者及旅客,维护香港购物天堂的美誉。

 就规管货品价格标志方面,有关条文只规管显示按重量单位计的价格标志,为防止无良零售商在显示货品的价格时使用其他量度单位,以规避遵从有关条文,笔者促请当局考虑扩大拟议条文的范围,以涵盖其他量度单位。就此,当局接纳我们的意见,把拟议第13A条的范围扩大,以涵盖所有数量单位,包括长度、阔度、高度、面积、体积、容量、重量及件数。

吁当局扩大拟议条文范围

 鉴于零售业的营商手法存在极大的差异,制订价格标志的规定既不实际,亦会影响零售商的创意,政府支持价格标志必须以清晰易明的方式显示货品价格。

 拟议第13B条,规定5种电子产品的卖方,若产品价格不包括有关基本配件,便须通知买方。当局解释有关规定适用于平行进口的产品,而零售商在遵从规定方面将不会有困难。如零售商在价格标志上清楚订明价格并不包括某些基本配件,则会被视作已遵从有关规定。

 现在最令消费者容易跌入陷阱的是减肥、美容等服务,笔者促请政府要尽快为「服务」的供应也提供保障。(文汇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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