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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草案出台,将对企业与员工双方都有约束力,利于企业的发展,实现双赢。图为港企慧联织造公司生产线。 本报记者谢白清 摄
──劳动合同法草案出台 雇主普遍欢迎
【本报珠三角新闻中心记者谢白清深圳9日电】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明确列出在14种情形下(见另表),雇主可以删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记者采访的港企、台企普遍认为,草案弥补了劳动法对劳动者缺乏约束力的不足,将改变企业的被动局面,大大减少因劳动法规定不明晰而引起的劳动合同纠纷,利于企业发展。但一些企业员工却担忧,应防止雇主滥用草案,找借口随意解雇员工。
草案列出的可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养老保险可终止合同
港企慧联织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彭慧克和汕头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会长、汕头市欣龙礼服有限公司董事长蓝林幸子对草案规定感到高兴。他们表示,劳动法实施后,一些企业感到压力很大。因劳动法对企业约束大,对劳动者却约束小,企业处于被动地位,若劳动者怠工、能力不胜任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企业拿工人没办法,工人会拿劳动法维权。他们强调,草案将对企业与员工双方都有约束力,利于企业的发展,实现双赢。蓝林幸子表示,草案所列的五种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情形的规定,合情合理。
新法保障怀孕女工
草案还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若劳动者提出,雇主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三种情形是:从事接触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据记者了解,港企慧联、汕头市欣龙等公司实际工作就是这样做的,但珠三角企业普遍存在辞退怀孕员工的现象,草案将利于保护怀孕女工的权益。怀孕已四个月的曾小姐,在一家深圳民营企业工作,原来一直担心会因怀孕而被企业辞退,因为此前已有先例。曾小姐得知草案规定后,告诉记者她准备拿草案条例去与企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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