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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旅游不满原讼庭判定一名前领队在追讨有薪假补偿金时,将小费计算入薪金内而提出的上诉,昨被高等法院驳回。我们认为,在旅游业界现行经营模式下,领队的薪酬近9成来自小费收入,法庭维持将小费计算入薪金的判决,有助保障领队的权益。然则此判例一开,难免引致连番的诉讼潮,当局可考虑为索偿设置追溯期,减轻对业界的冲击。业界亦应根据新环境,改变现行经营模式,在根据法庭判决将小费纳入薪金的同时,还应根据多劳多得的原则,保持领队薪酬结构的弹性,以鼓励员工积极性,避免降低服务质素。
根据《雇佣条例》,工资是指支付给雇员的工作酬劳,包括所有薪金、津贴、小费及服务费等。旅行社指小费非收入并不合理。况且永安在替员工报税时,亦将小费计算在月薪之内,已变相承认小费属薪金一部分,但当计算补偿金时又不纳入,怎能令人信服。这次高院明确驳回上诉,合情合理。
本港现有2万多名合资格领队,一些离职的领队可能会援引这次案例,入禀追讨旧公司补偿金,从而引致庞大诉讼潮,可能会对业界造成极大冲击,尤其是一些小型旅行社,更可能会因此而结业。当然,员工有权利追诉赔偿,但对于一些年代久远的个案,在追查上已有困难。因此,当局可考虑为追溯设立限期,期限前的既往不咎,以减轻对业界的冲击。
这次判决影响的不只是领队索偿,更会对整个旅游业界的营运模式带来改变。业界过去采用的小费制,好处是按照员工的成绩来决定薪金的多少,有助提高员工积极性。这次判决明确将小费计入薪金之内,部分旅行社将来可能不再采用小费制,而将小费纳入团费之内。这有可能影响员工的积极性,甚至影响员工对旅客的服务质素。其实,完全划一的薪金模式未必适合旅游业,由过分依赖小费到完全不理会小费,只会由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旅行社固然应该为员工提供一个合理的底薪,如基本的带团费等,同时亦应保留小费制度,以作激励,这样对整个旅游业发展均有利。(文汇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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