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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区政府《2008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关于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的规定)规例》,在第一阶段,作出与营养素有关声称的预先包装食物,必须在其包装标签上标示热量加6种核心营养素,即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饱和脂肪、钠、糖及反式脂肪。
另外,凡涉及声称的营养素,如声称为低脂肪、不含脂肪、无糖、含丰富蛋白质、高钙、含丰富维他命等的食品,亦必须于营养标签中标明含量。标示营养资料但没有作出声称的食品,将获豁免遵从第一阶段的规定。在实施第一阶段前有2年宽限期。
次阶段须标明营养素含量
第一阶段实施后2年,当局会推行第二阶段,除了获豁免的产品外,强制规定所有预先包装食物须附有营养标签。另外,凡涉及声称的营养素,亦必须于营养标签中标明含量。
当局指,有关「1+7」制度与世界卫生组织在食品法典委员会辖下食品标签委员会2007年会议上提出的建议一致。
当局同时建议,每年销售量为3万个单位的食品可获豁免,唯有关产品如作出营养声称,则豁免资格即予取消。
而食物经营商须每月向食物环境卫生署报告有关食品的销售量。一旦销售量超出每年3万个单位的限额,所有当时在市面出售的该类食品便须严格按照法例规定加上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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