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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金融合作」部分条例:
■协调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与香港开展合作,包括支持香港发展人民币业务
■建立深港两地证券交易所合作伙伴关系,推动两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
■拓宽深港两地保险市场合作范围,加强双方在业务、培训、后援服务外包等多个领域的交流合作
■加强深港两地在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合作,探索共同设立石油等大宗商品期货交易所
■完善深港两地清算、支付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
■支持建立双方监管机构间的沟通机制,加强与香港相关监管机构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鼓励双方金融机构间以高层论坛、专业交流、行业公会间互访等形式加强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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