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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珠三角新闻中心记者熊君慧深圳27日电】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27日召开,《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根据该《条例》(草案),深港金融合作坚持积极、审慎、有序、渐进、技术性开放原则,在金融开放的进程中,探索与香港金融市场对接。
《条例》(草案)认为深圳市政府应当把金融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深港金融合作为纽带,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地位,使深圳成为港深大都会国际金融中心有机组成部分,重点突出投融资、财富管理和金融创新功能。该《条例》(草案)第六章「金融合作」详细阐述与香港金融合作的范围。(见表)
另据报道,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召开,会议作出决定: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于2008年4月10日举行,会期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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