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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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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0] 两地避双重税三问题待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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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新闻中心记者罗洪啸、实习记者李玲9日电】《内地和香港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下称「新安排」)已实施半年有余,不但令香港投资者受惠,更巩固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本报记者从中央有关部委获悉,当前「新安排」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需进一步解决厘清。香港税务局局长刘麦懿明将于近日率团北上,主要就如何界定香港居民准则等三方面问题与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磋商。

 据悉,刘麦懿明将率团赴京与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为期两日的磋商,将以解决双方在香港居民界定、股份转让收益比例的计算时点及判定常设机构的时长单位上等三方面问题为主要议题,并将就「新安排」中有关信息交换的问题进行沟通。

实施半年 浮现三大问题

 相关人士指出,「新安排」新增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税、三项投资所得等条款,为妥善合理的解决两地居民投资活动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收集纳税人还有地方当局对执行来的一些反应,发现存在了四个方面的问题。这次商讨的首要问题是对「香港居民」的定义进行界定,从当前实施的情况看,香港方面的界定显得有些宽泛,有被滥用的可能。

 其次是财产收益条款的磋商,该人士指出,在转让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征税问题上,「新安排」规定如该公司的财产50%以上由不动产组成,则需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但是双方在计算时点上存在分歧。香港方面希望在公司转让股份时计算不动产所占财产构成比例,而国税总局则希望不动产曾经达到公司资产50%以上时为计算时点。

 与此同时,他表示,在转让其他股份收益上也遇到同样的计算时点的问题。「新安排」规定,如果香港居民曾经拥有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当其将该项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并取得收益时,内地拥有征税权。香港方面认为,转让者参与公司股份的比例在转让股份时达到25%才应纳税,而国税总局将坚持一方居民只要曾经拥有对方公司25%以上的股份,公司所在地就有征税权。

「港人」定义 成首要议题

 上述人士还指出,「新安排」条文中规定若一方雇佣员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就可当为常设机构理应纳税,当前双方在计算单位上存在分歧,现行是按照月份进行计算,但是香港方面则希望以天数进行计算。这些具体的问题,双方都会在见面后进行详细的商谈。

 该人士还透露,除此之外,香港居民对「新安排」中信息交换的问题也非常关注,虽然自「新安排」实施以来还没有跟香港税务局有过信息交换的情况发生,但是信息交换作为「新安排」里非常重要的条款,随着两地税务部门对此问题的认识达成一致,两地也会做一些这方面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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