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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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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0] 珠姐忆基本法起草 筛选机制乃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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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明言)政制发展绿皮书谘询进入最后一个月倒数,坊间除斟酌普选年份外,行政长官选举的「筛选机制」同样存在不少争议。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区全国人大代表谭惠珠(见图),在翻查已故《基本法》起草委员萧蔚云所着的《论香港基本法》时,再度印证当时起草《基本法》的讨论精神,是提名委员会需要经过一个过程提名候选人,并非如部分反对派声言,只需要获得某一数目的委员提名,便可参与行政长官选举。

 《基本法》第45条规定,行政长官「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生成的目标。」而根据早前坊间进行的民调结果,7成受访者认为香港政制发展的最终决定权在中央,5成人也表明「应该」在普选行政长官时加入筛选机制,确保候选人能被中央接受,以防出现宪制危机。不过,即使《基本法》条文清晰,民意有根有据,反对派至今仍声称,港人反对有筛选成分的特首候选人提名方式,又指若行政长官选举先有「筛选程序」,便不符合普选定义。

半数人赞成加入筛选制

 为以正视听,谭惠珠引述萧蔚云的著作,当中提及在《基本法》的设计中,《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一,对行政长官的生成办法列了5个方案,从相关方案的内容,可以大体看到问题的复杂性和分歧之大。其中方案五规定,「行政长官由提名委员会经协商或协商后投票提名3人,全港选民一人一票普选生成,提名委员会由香港永性居民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

 谭惠珠认为,相关讨论足以阐明,提名委员会需要经过一个过程提名候选人,才可以让港人一人一票选举相关候选人。若要如坊间部分意见指,不需要「筛选」、「初选」、「预选」或「遴选」,只需要获某一数目的提名便可参与行政长官选举,并不符合当时的讨论精神。她强调,当时清楚讨论到,提名委员会要经过协商或协商后投票以提名出候选人。换言之,这并非指个别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个人决定,而是透过方法表达整体成员的多数意见。

 但她认为,以现时的情况,提名委员会以协商方式选出候选人的可能性很微,因为当中成员可能意见存在分歧,难有结论,同时协商方式也会被批评为不够开放。她估计,在提名委员会中以选举程序选出候选人是无可避免的方法。至于将来应如何进行相关选举,她认为社会可以开放进行讨论。至于所谓的「民主程序」,她重申,并非提名人数多便代表民主,而是讲求过程中,提名委员会成员有提名决定的自由,而每位候选人亦可以自由取得提名委员会成员的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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