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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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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2] 「东主赔不起 事主得不到」的尴尬

文 峰

 一名50余岁的计程车司机于2001年在筲箕湾一间食肆用餐后,因地面湿滑不慎从楼梯上层摔下,并导致颈部以下瘫痪,事主据此向食肆东主提出天价赔偿要求。高等法院日前裁定食肆东主未有确保食肆设施安全,应向事主赔偿1250万。但食肆东主表示,自己现在靠综援过活,根本无钱赔偿,宁愿去坐牢。

 法院的裁决有助向社会发出「食肆有责任确保顾客安全」的清晰信息。但我们更应反思的是,为什么这一具有积极意义的裁决最后会出现「东主赔不起事主得不到」的尴尬结局?这一方面反映出广大食肆业主的保险意识淡薄,未能未雨绸缪为顾客购买第三者险,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法院的裁决不太合情理,远远超出了小食肆东主的承受能力。值得注意。

 事实上,因油污或积水导致地面或楼梯湿滑等安全隐患问题,在所有的酒楼食肆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而本港的食肆更因设施简陋、人工不足及安全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这一问题更为突出。而且,由于本港租金非常昂贵,不少食肆东主为了节省成本、扩大食肆空间,还任意改变食肆的空间结构,或是加设装备。本案中引起争议的食肆楼梯就是属于东主任意僭建的。今次高等法院以未确保地面与楼梯安全及未贴出安全告示为由,裁决本案中的食肆东主须付出巨额赔偿,无疑给所有的食肆东主都发出了一个警讯,即不应心存侥幸罔顾食客安全。

 食肆东主要想避免这类安全事故发生,及因此而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除了要做好食肆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外,更应为顾客购买第三者险。本次案件中,假如食肆东主购买了保险,那么,令事主感到雪上加霜及东主感到无奈的尴尬局面,就不可能会出现。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本港食肆东主普遍存有「小本经营不需要浪费钱买保险」的错误思维,其实,越是小本经营抵抗风险能力越差,就越需要购买保险。

 受害事主因为此次事故身体永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再加上未来可能需要支付庞大的医疗开支,从这一角度来讲,法院裁定东主要赔偿1250万有一定道理。但应看到,假如赔偿数额远远超出了东主的实际承受能力的话,其所带来的后果必然是东主宣布破产,而受害事主则可能因此适得其反,一分钱赔偿也拿不到。所以,法院的裁决在合法的基础上,也要合情合理,要兼顾事主的需要和东主的承受能力。还应看到,顾客在食肆摔倒事件带有一定的偶然性,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顾客自己「不小心」也应付上一部分责任,假如法院的裁决一面倒地偏向顾客,势必给千千万万经营食肆的东主带来更大的心理压力。(文汇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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