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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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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1] QDII扩至券商 内地泄洪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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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王月)继中央于上月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在境外的投资范围扩大至股票之后,从事QDII业务的机构范围也被进一步扩大。中国证监会昨日宣布,除原来的商业银行以外,内地的互惠基金和证券公司也可以申请QDII资格,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使得内地居民投资境外的渠道进一步扩大。

  中证监昨在网上公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称,符合条件申请QDII资格的基金公司,必须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并且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而符合条件申请QDII资格的证券公司,则必须净资本不少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并且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试行办法》下月实施

 该《试行办法》将从7月5日起开始实施。证监会称,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的境外证券市场并不仅限于香港,凡是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都在可投资的范围内,包括美国、日本、英国等,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在这些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等。

不得购不动产实物商品

 另外,还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等。但不得购买不动产、房地产抵押按揭、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实物商品等。

 证监会还规定,首次募集的基金金额不得少于2亿元或等值货币,其中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封闭式不少于1,000人;首次募集的集合计划金额不少于1亿元或等值货币,持有人不少于2人。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其净值的20%,在基金、集合计划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其净值的10%,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19银行获148亿美元额度

 在该《试行办法》之前,只有商业银行及部分保险公司可以申请QDII资格,共有19家银行获得了148亿美元的QDII投资额度。内地的互惠基金和证券公司中只有华安基金作为试点,于去年获得了5亿美元的QDII额度。华安推出的国际配置基金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美元,共募集了1.97亿美元,但半年以来净值仅上涨3%。据报道,当前南方、上投摩根、招商、景顺长城等基金公司都已向当局递交了QDII业务申请。此外,内地的保险公司也在积极争取QDII业务,中国保监会的官员称,很快就将开放批准保险公司投资海外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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