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16] 香港特区的国民教育政策
宋小庄 法学博士
适用于一般居民的「好市民教育」并不能替换适用于对中国公民的国民教育。因此,香港特区政府制定国民教育政策刻不容缓。而且,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制定国民教育政策的法律依据。
据坊间传闻,特区政府正在研究制定国民教育政策。香港回归近十年,才作此研究,未免太晚。但亡羊补牢,未尝晚矣!
「好市民教育」不能替换国民教育
在港英管治下,香港不可能进行国民教育。如推行国民教育,则只能推行英国的国民教育,但香港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口都是中国公民(国民),港英当局要冒天下之大不韪。但它也不愿意推行可以危害其管治的中国国民教育。因此,在香港回归前,它推行的只能是狭隘的遵守法纪的「好市民教育」。
这种「好市民教育」的政策并非不可取,正如基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但却不能替换国民教育。上述规定只是对居民而言,适用于一般居民的「好市民教育」并不完全适用于对中国公民的「国民教育」。
换句话说,「好市民教育」不能完全适应「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地位。例如:香港很多年轻人认为自己是香港人,但并不认为同时又是中国人,缺乏国家民族认同;不少人不晓得「一党长期执政」(如新加坡、日本)与「一党专政」(如二战时期的德意两国)的区别,误以为中国大陆是「一党专政」,不晓得除共产党外,还有八个政党(其党魁也有任国务院正副部长者),缺乏对国情和宪政的了解;还有不少人强调「普选」只是直选,而不是普及公民的选举权,缺乏对国际公认的人权和民主权利的理解,等等。凡此种种,都是片面推行「好市民教育」,而忽略国民教育不可避免的结果。
制定国民教育政策刻不容缓
因此,香港特区政府制定国民教育政策,刻不容缓。但问题又非如此简单,基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要求,香港特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制定国民教育政策也不能例外。而基本法第三章只规定了「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规定公民(国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到底制定国民教育政策有什么法律依据呢?是首先必须解答的问题。
应当指出,基本法只规定了「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未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因为宪法已有相应的规定,再作规定就重复了。由于基本法序言也已明确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对香港作出高度自治授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中央政府等中央国家机构的职权也源于宪法,因此宪法在总体上应当适用于香港特区,宪法中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作为香港特区制定国民教育政策的法律依据。
但还应当指出,由于实行「一国两制」,内地和香港的中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不完全相同,宪法中涉及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条文也不在香港特区实施,例如计划生育、服兵役等条文。香港特区制定国民教育政策,首先需要找到宪法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具体条文并结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制定国民教育政策的依据;其次是考虑如何将宪法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香港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政策。
杜甫《春夜喜雨》:「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制定国民教育政策,还要采用容易被人接受的方法方式。中国国力强盛,经济繁荣,当前也是适当的时机,通过比较便于认识国情。香港又是一个功利社会,通过国民教育可以对学习和就业有帮助,也是应当考虑的策略。(文汇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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