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16] 小通识:汇款先河──唐代的飞钱
陆茂清
近代以来,邮政汇款已风行世界。因邮政业首创于西方,是列强入侵带来的副产品,便有人以为汇款这一行当也是西风东渐。实际上,早在唐朝中期,我国就已有了这种汇兑方式,当时称之为「飞钱」,也叫「便换」。
唐王朝的建立,开创了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京都长安商贾云集,市行遍布,店铺栉比鳞次,南北东西的商人携带各地特产,赶赴长安经销,然后带着销售得来的钱返回原地,采购了货物再来京师做生意,就这样往复奔波。
生意人的本利数额巨大,带着大批铜钱上路,笨重又体积庞大,非得车载马驮,旅途辛劳可想而知,而且担惊受怕,若遇盗贼,弄不好人财两空!据此一些商人想了个办法,请看《新唐书.食货志》:宪宗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进奏院,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得取之,号曰『飞钱』。」
「飞钱」的具体操作是这样的:
其时,各个「道」(唐代地方行政区)在京师都设有名为「进奏院」的机构,其职责是呈交奏章、传递文书、交纳赋税等,如同现在的省、市驻京办事处。商人把钱交给「道」设在京都的「进奏院」,「进奏院」接受后,当场填写一式二份票券,票券上载明交钱人的姓名、钱款数额,以及取钱机构的名称,地点。票券的一份交给商人,另一份由「进奏院」收执后,着专人传送本「道」的取钱机构。
商人轻装登程返回本「道」,「合券乃得取之」,就是至取钱机构出示票券,经办人核对二份票券相符后,将钱如数付给。
进奏院接受商人的钱,并非全数押运回本「道」供商人提取,而是充入「道」向朝廷交纳的赋税中;「道」应交的赋税,也就用不着全数运往京都了。这样,安全而外,又免去了诸多麻烦与劳顿,诚如《国史旧闻》卷二十九「飞钱」所云:「商人纳钱京师,可少慢藏之患;地方纳钱中央,可省转搬之劳。」
元和七年(公元812年),唐宪宗下令,飞钱业务由朝廷的户部、度支、盐铁三司统一经营,收取手续费,定每飞钱─千贯(一贯一千文)付费一百文。
飞钱的出现,免去了携带巨款长途跋涉之苦,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其汇兑形式,诸如一式二份票券、填写项目、甲地交款乙地取款,交款与取款手续,与近代以来的邮政汇款基本相同,名副其实是汇款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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