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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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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时亨:违竞争法商户声誉损失大


http://news.wenweipo.com   [2008-05-10]

【文汇专讯】香港特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10日表示,政府建议中的竞争法,透过民事诉讼处理反竞争行为,但他认为,违反竞争法的商户,在声誉方面的损失较罚款更大。

据本港媒体报道,马时亨在电台节目《香港家书》中表示,政府制定竞争法,目标是通过竞争提升经济效益,令消费者得益。当局在构思执法安排、行为规则等问题时,都务求找到一个平衡点,设计一条最切合香港需要的竞争法。

马时亨称,在执法方面,当局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竞争事务委员会。委员会拥有调查权力,在相信有发生反竞争行为时,可进行调查,并作出裁决。

有关对反竞争行为的惩罚,当局建议采用民事惩处。在委员会层面可判处罚款的权限是1000万元,但委员会可向审裁处申请判处更高的罚款,罚款上限是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总营业额的10%,这与国际间一贯做法相若。此外,委员会亦可向审裁处申请判处取消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员的资格。

对于有评论认为,单是民事罚款对大企业未必有足够阻吓力,但马时亨称,对于企业来说,一旦被裁定反竞争而造成的商誉损失,比罚款的严重性更大。

另有商界反映,当局的建议没有清楚写明,甚揦形式的行为才算是反竞争,这会为商界增加不明朗因素。马时亨回应指,在提出建议时,已详细考虑过这个论点。由于反竞争行为的形式可以随着时间和环境改变,根本没有可能把它们详细列出。因此当局仿效其他大部分地方的做法,建议法例只订立概括条文,禁止所有具有严重削弱竞争的目的或效果的行为。

他补充,大多数规管机构都认为,合谋定价、串通投标、限制产量和分配市场,都有严重削弱竞争的目的和效果,并把它们列作「严重」行为,一律禁止。为了加强法例的明确性,委员会将来会发出指引,说明怎样诠释和执行法例;指引除了列出一些「严重」行为外,亦会包括一些其他反竞争行为种类的例子。

港府日前展开竞争法详细建议的公众谘询,为期3个月。马时亨称,在2006年进行第一次公众谘询时,大部分人都支持在香港制定跨行业的竞争法。今次的谘询是以简单易明的字眼写出建议法案内容,再听取公众意见,并计划在2008至09年立法年度将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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