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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专讯】台北地方法院14日上午第三度开庭审理台湾地区副领导人吕秀莲「特别费」案,吕秀莲出庭应讯。
吕秀莲与前民进党主席游锡、原陈水扁幕僚长陈唐山等11人由于涉及「特别费」案,于去年9月遭台检方起诉。根据检方起诉材料,从2000年12月起,吕秀莲由其办公室和随员等连续收集他人消费的发票用以报销「特别费」,到2007年5月为止,总计「诈得」「特别费」563万元新台币。
所谓「特别费」是台湾当局编列给各级行政负责人的特别津贴,其中一半要凭单据报销,另外一半不需凭单据报销,可由行政负责人在签名后直接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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