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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专讯】据中国法院报报道,记者20日从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宣判一起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大鲵案,被告人董明权、吴祖祥、吴祖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零十个月、一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月,董明权、吴祖祥、吴祖军预谋在太白县省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大鲵变卖、牟利。6月29日,董明权、吴祖祥、吴祖军携带鱼钩、粘网等工具,从汉中市乘车到太白县自然保护区内的羸水河放钩、下网,吴祖军做一些辅助事务,共同猎捕。至7月3日,三人共捕获大鲵3尾(活体),秦岭细鳞鲑1尾(在粘网上死亡)。当晚23时许,三人携带作案工具及所捕获的猎物准备回汉中市变卖时,被太白县公安局咀头派出所、太白县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站执法人员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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