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16] 特别费案明日再开庭
【文汇专讯】前国民党主席马英九的「特别费」案,台北地方法院明天第二次开庭,其中马英九以领据支领汇入帐户的「特别费」,究竟是公款还是私款?尚未作出统一见解。不过台湾「审计部」最近在一场有关「特别费」及「国务机要费」制度检讨与改进的公听会,所提出书面资料中,指出以领据列报之「特别费」数额,出具领据领取后,即完成经费结报手续。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审计部」更指出,以领据支领半数「特别费」部分,主管机关并未订定应办理记帐结算、剩余缴回等规定。
不过对于以领据领取的「特别费」,是否具有实质补贴的功能?「审计部」不予认定,表示因为「特别费」相关规定是由「行政院」规范,应由主管机关负责说明,但「审计部」指出,并没有机关首长于年度结束时,缴回以领据支领「特别费」余款的相关资料。
换言之,台湾「审计部」「以领具领据领取后,即完成经费结报手续」的说词,系指因为该笔「特别费」既已凭领据核销,每笔支出即无须再具有支付凭证,否则会形成凭证重复,双重核销。
而领据支领半数「特别费」部分,因主管机关未订定应办理记帐结算、剩余缴回等规定,是否尚有剩余,根本无法得知,依审计部的说词,亦无余款缴回的问题。
有人认为,假如这笔钱仍属公款,则对提现应有限额,并规定在公库专储,专款专用,若有余款须缴回之意,相关法规至少应载明于会计年度终了,或首长离职时,应自动报缴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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