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1] 据称黄俊英「当选无效」适当
【文汇专讯】高雄市长选举结果差距仅千余票,国民党候选人黄俊英将提出「当选」及「选举」无效之诉。台「中选会」方面称,根据「公职人员选罢法」规定,必须在「中选会」公告陈菊当选之后15天内,黄俊英才可据以向「地方法院」提出这两项诉讼。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中选会」表示,当前黄俊英提出对选举不公的指控事证并不明确,但如果是因为票数不实,影响选举结果,恐怕提出「当选无效」诉讼较为适当。
此外,「中选会」将在15日召开委员会,确定公告陈菊当选高雄市长、郝龙斌当选台北市长,以及新当选的北高两市市「议员」。
对于票匦的保存,「中选会」方面强调,黄俊英阵营查封票匦一定要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裁定后提出「当选无效」的候选人,当然有权力查封验票,但「中选会」仍静候法律程序处理。
「中选会」表示,所谓「选举无效」诉讼是依据「公职人员选罢法」第101条规定,选举机关办理选举违「法」,足以影响选举结果,检察官、候选人,得自当选人名单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各该选举机关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起「选举无效」之诉讼。官员表示,但到当前为止,黄俊英似乎没有提出任何选务机关违「法」办理选举的事证,而只是针对票数差距微小提出质疑。
因此,「中选会」认为黄俊英提出「当选无效」诉讼较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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