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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震毁的按揭房是否应继续扣款?
大爱无疆 灾民按揭房不应还贷
──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在全国人民依然同悲、全力投入抗震救灾之时,却有某些法律学者和商业银行不恰当地抛出了地震灾害损坏的按揭贷款房,依然要按时扣款、偿还余款的话题。
  针对该话题,本网记者赖明明特邀深圳市律师闫洪师进行访谈。
  闫律师表示,处理汶川地震造成的按揭房倒塌、受损、及按揭房还款问题,要站在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一切依托抗震救灾的大原则,一切以民生为本,一切从大局出发。(文:赖明明)
  
如下是访谈内容:  

  Q:这两日有报道,有商业银行和法律人士认为,贷款房屋若在地震中全毁,则银行与贷款者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会没而消失,应该继续还款。多数网友表示了强烈抗议,请问你如何看待此事?

  A:我已经看到了这方面的报道。对于这些商业银行和法律人士的看法本身,我没有意见。但他们此时抛出了这样的话题,我认为很不合事宜。
  在全国人民与灾区人民同悲痛、齐心协力捐钱捐物、帮助灾区人民之时,这样的说法无疑是要在灾区人民的伤口上、在全国人民受伤的心上再扔一把盐,同时再用力的揉搓。


  Q:你的意思是,按揭贷款仍需要偿还,但当前谈论偿还该按揭贷款过时机很不恰当。

  A:时机绝对不对。同时,虽然按揭贷款依然要偿还,但并不意味这银行也一定能收到这些按揭贷款。因为,灾区人民的财产基本上都全部损毁,抵押物(房屋)不存在了,其他的财产也不存在了,由此生成了无经济偿还能力的问题。抵押物(房屋)本身就是偿还贷款的保证,它灭失了,也就意味着银行的债权失去了担保。在抵押物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灭失的情况下,抵押权人(银行)也不可以要求债务人再提供其他担保。
  因此,即便商业银行在事后,诉诸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揭人偿还贷款。按照法律,法院无疑会支持银行的诉求,但受灾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法院也只能中止执行,不会因为受灾群众无赔偿能力而追究受灾群众的任何法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比如说拘留。
  我个人认为,商业银行真的要采取诉讼行为,不大明智。因为,受灾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其诉讼并无多大实际意义,相反,银行还要支数额不菲的诉讼费。而且,可能受到道义上的谴责。


  Q:房屋被损害的受害人能不能得到补偿?

   A:如果其投保了,且保险合同的条款中规定了地震属于赔付责任范围之内的,则可以。如果没有投保,则没有办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补偿;如果投保了,但保险合同条款将地震作为除外责任的,即便受害人赔付了,也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当然,如果受害人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银行实际上有权向受害人追要保险公司提供的补偿。
  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日前接受记者采访中提到,「最好是大家都参加了保险,可以用保险的赔付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估计很多人可能并没有买保险」。
  另外,请大家注意,按照当前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的合同条款,地震致使房屋毁损,不在赔付之列。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找一些保险公司的《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条款》,他们基本上都是这么规定的。
  也就是说,即便投保了《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也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但是,如上并不一定适合特殊情况,汶川大地震是一个特殊情况,特事应特办。执行冷酷的法律条款不合时宜。


  Q:除了商业银行和法律人士认为,银行按揭的余额应该还,还有人认为不应该还。

   A:尽管这个话题不合适宜,我还是将这个法律关系理清楚一些。按照《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灭失并不影响主合同(贷款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贷款合同依然有效,抵押人仍应该偿还贷款。
  但是,具体到汶川大地震,这也变成了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会由此延伸出其他一些问题,比如说,那些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的人,他们的房产也在地震中灭失了。如果免除了仍在按揭之中的购房者支付余下贷款的责任,则对于前者来说,就明显的不公平。
  因此,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的话,很有道理。
  他说,「央行非常重视地震震毁房屋的按揭贷款问题,当前正在积极地采取办法,并且与有关方面协商,可能涉及的方面会比较广泛。「请广大受灾群众相信,我们一定能够找到一个妥善的办法解决好这些问题,既能够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同时更要保护好广大民众的利益。」
  他还说,建设和谐社会要关心老百姓的民生,现在处于非常时期,抗震救灾是当前最主要的任务。对于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应该用特殊的解决办法。他说,最好是大家都参加了保险,可以用保险的赔付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估计很多人可能并没有买保险。
  苏宁还介绍,央行当前正在协调各方研究措施,解决灾后所面临的很多新问题,包括信用卡的还款问题、延期还款所生成的信用记录问题等,积极地研究如何解决这些可能涉及到老百姓、企业切身利益的问题。
  苏宁还表示,央行现在正在组织有关方面和各家商业银行进行认真的研究。


  Q:也就是说,仍应该偿还按揭款。不过,借用苏宁的一句话,建设和谐社会要关心老百姓的民生,现在处于非常时期,抗震救灾是当前最主要的任务。对于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应该用特殊的解决办法。

   A:要站在民生和和谐的高度来看这个问题。还是那句话,当前谈论这个话题有点不合适宜。我相信政府有能力也有智慧解决这个问题。


  Q:由此我想到另外一个话题,在大的自然灾害面前,如何能够对受灾人民提供更多的保障,比如说自然灾害的保险。

   A:你说的很对。这就涉及到防范巨灾风险的防范问题。
  我国当前的灾害防范体系,主要以财政救济为主,属于事后措施。而且,仅仅依靠政府,会对政府造成巨大的压力。因此,要考虑借鉴象美国这样的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建立起灾害保险体系,把政府承担的风险转移一部分给保险公司。比如美国2005年的卡特里娜飓风,当时保险公司赔付了70%的经济损失,政府的救灾压力因此大大减少。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假如保险公司也参与进来,不仅能在事后得到经济补偿,还可以达到事先「防损」与「减损」的效果。因为保险公司的参与,它们要承担巨大的风险,所以它们会督促并要求参保的企业和家庭,帮助他们做好安全防范,帮助他们准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但这也存在保险公司是否有能力承担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考虑以政府为主导,与保险公司建立一个巨灾风险基金,由保险公司共同分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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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雯霏
网页制作:谢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