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 帐户 口令
检索 | 新客户 | 加入最爱 | 本报PDF版 | 网站地图 | 网站搜索 |
首页要闻港闻内地台湾国际评论财经投资理财教育副刊娱乐体育本报栏目即时新闻
背景: #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正文

原桂林外国语学校董事长被判刑

[日期:2008-11-15] 来源:桂林生活网  作者: [字体: ]

    原桂林外国语学校董事长魏某,侵占和挪用学校资金达 200余万元。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 9年有期徒刑,没收财产 20万元。

  合资办外国语学校

    案子主人公魏某,女, 43岁,恭城人,家住秀峰区,案发前是原桂林市外国语学校法定代表人。

    1987年,魏某从市教育学院毕业后,先后在荔浦县广播电视局、县志办、县交通局工作。

    1994年至 1996年,她在外报驻广西记者站做过记者。此后,她进入房地产公司工作, 1997年,由于业绩好,她很快被老板提拔,任广西某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

    2001年,通过自己努力,她创办了南宁某贸易公司。可以说,事业上她是一帆风顺的。

    魏某在南宁开办的贸易公司,主要以销售品牌汽车为主,生意非常好。2002年 2月,她的贸易公司与市有关部门决定,联合兴建桂林市外国语学校。双方约定:市有关部门以土地使用权为学校建设前期入股费用,占学校股份 25%,贸易公司投资 8888.73万元,占学校股份的 75%。

    经各方研究决定,学校董事长由魏某担任。

  侵占学校财产 40多万

    创办一所好的学校一直是魏某的梦想,担任董事长后,她全心投入到工作中去。可好景不长,魏某创立的贸易公司和其他私人方面的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

    2002年 5月,魏某从外国语学校的账户将 160万元,以购车款的名义转至其贸易公司的账户上,分两次挪用了 15.8万元支付贸易公司的开支和个人的开支。

    据魏某交代,第一次是 2002年 6月 19日,魏某提取 14.7万元用于支付贸易公司的房租,次日,她又因身上没带钱,从该账户再提取 1.1万元用于购买她的私人停车位。

    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 2003年 6月,由于学校的业务关系,魏某将学校账户上的 50万元转至市某房地产公司的装饰工程部,用于支付该公司的工程款。

    几天后,她在南宁看中了一套房子。她通过和市某房地产公司的装饰工程部负责人协商,将工程款中的 26.7万元转账用于支付她在南宁购买房子的房款。

    就这样,一年时间,魏某侵占外国语学校 42万余元,用于她的公司及个人开支。

  挪用单位资金 186万

    2002年到 2003年,魏某的贸易公司在南宁设立了某知名品牌汽车销售点,为珠海一家贸易公司代为展示和销售该品牌汽车。珠海那家公司按销售数量给魏某的公司返利。

    2002年 6月初,客户范某在魏某的贸易公司购买该品牌汽车一辆,并且将 26万元预付款付给了珠海的贸易公司,而余款是申请贷款偿还。魏某将上文提到的 160万元中的 34万多元转入珠海公司的账户,帮范某垫付车款。

    同年 6月,魏某又挪用外国语学校资金 49万余元,代百色某单位垫付了购车款。

    2002年 8月至 2003年 6月之间,魏某以同样的方式, 4次挪用了外国语学校资金为客户垫付车款,总金额达 103万余元。

    通过调查,在 2002年至 2003年,魏某先后多次挪用外国语学校达 186万元,为购买汽车的客户垫付购车款。

    最后,购车者都将车款全部归还给了魏某,但魏某只把其中的 120万元转回了外国语学校的账户。

    很快,外国语学校便发现了魏某的不法行为并报案。 2007年 4月,魏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将在监狱中度过 9年时光

    由于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单位资金,魏某站在了秀峰区法庭上。在庭审现场,魏某用“遗憾、尴尬和愤怒”概括自己当时的心情。

    魏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秀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20万元;又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9年。数罪并罚,秀峰区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9年,没收财产 20万元。

    魏某对判决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市中院的调查审理,最终驳回魏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说,魏某接受过大学教育,可以说是一名知识分子,又拥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社会经验,本来事业成功,却犯下了这样的错误,让人不禁为她感到遗憾。(记者梁剑 通讯员刘伟胜 实习生蒋治斌)

阅读:
录入:何智

推荐 】 【 打印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