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 帐户 口令
检索 | 新客户 | 加入最爱 | 本报PDF版 | 网站地图 | 网站搜索 |
首页要闻港闻内地台湾国际评论财经投资理财教育副刊娱乐体育本报栏目即时新闻
背景: #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正文

葛宪民: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的建议

[日期:2008-11-14] 来源: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
  作者:
[字体: ]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是树立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我国政府始终义不容辞的把职业病防治工作列为政府行为,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关注民生和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的民心工程。

    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特提出以下建议:

    1、尽管目前对全国而言,职业病危害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但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是毋庸置疑的,为了保护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职业健康安全,促进生产与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建议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2、应充分肯定和客观评估《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尤其是独立设置的职业病防治院(所)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的成绩和所发挥的作用,为政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3、现在,职业卫生由安监和卫生部门分段监管,但《职业病防治法》并未修改衔接,形成法律与行政监管的矛盾,也形成了职业卫生工作中的一些"真空",这是当前阻碍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和职防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在我们卫生系统内部,职业病防治工作在国家卫生部是属疾病控制司管,还是属卫生监督局管,还是两部门都管,没有特别明确,以致造成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形式不一,建议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明确独立的职业病防治院(所)的基本定位、性质、职责、功能,以及应该享受的公益待遇。

    4、国家对独立的职业病防治院(所)的基本定位和性质不明确,基本职责和功能不统一,应该享受的公益性和非营性待遇没法解决,尤其是处在当前行政事业机构改革中,职防机构应怎么改?各地有点无所适从。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统筹考虑职防机构改革与发展问题,尤其是应该在《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对于这一系列问题应进一步明确。

    5、2008年10月14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工作小组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及不多、力度不大,仅仅是在加强卫生监督一句话里提了"职业卫生"四个字,建议最后定稿颁布实施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增加对职防的内容,加大对职防工作的改革力度。

    6、职防工作的开展与事业的发展,应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用人单位为责任,部门和全社会参与的模式和格局,而在此当中,各级职防机构(尤其是独立的职防院所)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在目前,普通存在其工作条件与能力不适应职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建议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加大对职防工作的投入,设立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加强职防机构的能力建设,以利于适应工业化进程加快和农民工日益增多的需要。(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院长、主任医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务院特殊津帖专家、国家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广西优秀专家)

阅读:
录入:何智

推荐 】 【 打印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