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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城举办艺术展 参展油画丢失起争议被状告

[日期:2008-11-07]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 [字体: ]

    4年前,几名艺术家在南宁一影城举办了一场公益性艺术展。展览结束数月后,一名画家去取展出的3幅油画,却诧异地得知,这3幅画已被影城处理送人。几经交涉无果,画家将影城告上法庭,为丢失的画作索赔15万元。11月6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遗憾:参展后油画丢失

    这名画家姓王,是广西艺术学院老师。11月6日庭审结束后,他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王先生说,2004年11月,他和几个艺术家朋友想共同举办一场艺术展,组织者和当时的南宁华纳影城(现更名为万达国际影城)协商后,决定在影城内开办此次展览,展期为一个星期。这是一次公益性艺术展,几位艺术家一共展出了几十件雕塑、绘画等作品,其中他的参展作品是3幅油画。

    他说,这3幅油画都属于大件的作品,最大的有五六米长。展览结束后,他请来车准备将画作运回家。谁知他刚把画扛上车,有人说要续展,他又把画扛回了影城,随后去了桂林。几个月后的一天,人在桂林的他接到艺术展组织者之一江某的电话,叫他有空时把画取回去。回到南宁后由于一直没时间,他又过了一两个月才去拿画,然而画已经不见了。

    后来,影城答应在大厅发告示寻找,但最终没有结果。

    辩解:影城认为没有责任

    油画丢失后,王先生要求影城赔偿,但影城却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几经交涉无果,他于2007年12月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递交诉状,向万达影城索赔损失15万元。

    在今年1月31日的法庭上,影城一方的代理人承认这3幅油画是被影城处理掉了,但认为影城不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影城不是那次艺术展的策划人,也没有收取艺术展的租金,更没有与参展艺术家签订过任何合同,只是出于公益事业的考虑,将场地借给艺术家们办展而已。因此,影城没有为艺术家保管油画的义务。

    影城代理人说,这次艺术展是组织者江某与影城联系的,由展方自行布展,因此有谁参展,有多少作品参展,影城都不知道。双方约定的展期是一周,一周后,其他艺术家都已撤走展品,有3幅油画却迟迟没有撤走,影城方面多次催促组织者江某撤画未果,于是认为这是展方不要的废画。数月后消防部门前来检查,要求必须撤掉油画,正好有观众说喜欢这些油画,影城便将油画送给了这名观众。

    影城方还称,他们根本不认识王先生,也不能确定这3幅油画是不是他的。若诚如王先生所说,这3幅画是他的,而且价值15万元,那他为何不及时把画撤走,又不来函来电要求影城帮他保管呢?所以,王先生的画被当垃圾处理,是他自己放任不管造成的,应该由他自己承担责任。

    至于王先生所说的续展,影城方称没有这回事。

    鉴定:丢失画作价值14万元

    由于双方对丢失油画的价值争议很大,法庭建议进行价格鉴定。其后,法院委托南宁市价格鉴定中心,于今年8月底对油画的价值进行了鉴定。结论是:这3幅油画的价值为人民币14万元。

    11月6日,兴宁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影城方对价格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他们认为油画已不见,鉴定机构仅凭油画照片、画家资历等条件就得出14万元的结论,难以让人信服。

    王先生提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应该得到保护,影城没有权利处置他的私有财产,由此造成的损失影城应该担责。但影城方的代理人认为,《物权法》是2007年7月1日才开始实施,而本案的事实发生此前,因此不能适用《物权法》。

    最后,由于王先生不同意调解,而影城方也认为没有调解的基础,法官于是宣布将择日作出判决。(记者孙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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